9月29日,由我院追加犯罪事实并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毛箴因昊票据诈骗罪一案,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罚金八万元人民币。 我院在审查起诉的毛箴昊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发现毛箴昊除了公安机关认定并移送审查起诉的,伙同他人以开具无效的转账支票的手段诈骗宁波市科技园区庄桥木业有限公司骗取价值24万元的模板4000张外,毛箴昊还以同样手段诈骗宁波市江东建成木材经营部总数为6000张模板,总价款计29.5万元人民币。 我院认为,此笔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使用了一张29.5万元的支票。毛箴昊的同伙虽未到案,但在起诉时认定该部分犯罪事实的证据除了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的证言外,毛箴昊本人也对此供认不讳,证据已经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应当予以认定。于是,我院起诉时依法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票据诈骗罪,并追加了该票据诈骗29.5万的犯罪事实,导致其犯罪数额由巨大增至特别巨大,法院最终予以认定,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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